再鑑界複丈(第二次鑑界)

工作說明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原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辨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宣導事項

土地界址鑑定費每筆每公頃以四仟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二仟元,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 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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