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管業務

工作說明

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辦理。
*土地建物所在地登記機關在接獲地方稅捐機關應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出逾繼承原因發生一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或戶政事務所查明土地權利人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等資料。經查實後,於每月四月一日辦理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個月,逾公告期間未辦繼承登記或未提出不可歸責之事證者,移由縣政府地政處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滿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縣政府將該土地或建物列管專簿影本及有關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等資料,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宣導事項

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縣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標售所得之價款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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