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工作說明

受理不動產經紀業經營許可及備查、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核發、換發及不動產經紀業之管理,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

宣導事項

*所稱經紀業者,指從事經營仲介或代銷業之公司或商號。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 
*經紀業應加入同業公會或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已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可之機關、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原核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聯絡電話

9251000轉113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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