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徵收公告確定後,由本府地政處通知並訂時間地點發放補償費。
處理期限:逾期若未領取將依法存入國庫專戶保管。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
承辦單位:地政處用地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111~1126
1. 土地所有權狀(及三七五租約)。
2. 切結書。
3. 身分證。
4. 印鑑章。
5. 印鑑證明書及委託書。
6. 他項權利人拋棄書或同意書。
7. 辦理繼承有關證明文件。
8. 建築物所有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