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業務

工作說明

臺灣光復之初,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申報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影響民眾權益及土地開發利用。內政部為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健全地籍管理,制定「地籍清理條例」,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另為利各機關辦理地籍清理作業,內政部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應清理之14類土地建物,自97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分年分類清理。

宣導事項

屬於「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等4類土地,而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登記,為了徹底清理這些地籍問題,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100年7月起針對已經清查並公告的「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及「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等2類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代為標售:

1.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2.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3.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又如果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土地權利人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還土地。

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

聯絡電話

9251000轉113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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