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業務
工作說明
*外國人民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是外國人依規定租賃或購買土地,得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報內政部備查,同時函復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事宜。
*大陸地區人民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人得檢具相關應備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報內政部許可後,始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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