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

工作說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107年6月27日正式施行,為健全租屋市場,建立「租賃住宅服務業」專業包租代管服務制度,並具備「專業證照制度」、「業務責任規範」、「損害代償機制」等三大安全機制,透過法制化管理,可協助房東處理繁雜的租屋管理事務,及協助租賃雙方釐清權利義務關係,藉由產業用心經營,以建構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

租賃住宅服務業包含「包租業」及「代管業」,前者是先向房東承租房屋後,再轉租給房客並進行管理;後者是受房東委託管理出租房屋的專業服務制度。同時也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藉由專業經營者提供租屋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及糾紛協調處理等專業服務。

租賃住宅服務業屬許可行業,自租賃條例施行日起,需向公司主管機關預查「H706011租賃住宅代管業」、「H706021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及申請經營許可,並完成公司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配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及申領登記證後,即得開始營業。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提供資訊類別、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依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之規定提供。

前往租賃住宅專法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