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內政部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為利地籍清理工作順利進行,內政部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將應清理之土地及建物分年分類辦理清理,第1期辦理期程自97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第2期計畫辦理期程自103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自109年起,由各縣市自行編列預算、賡續清理各類土地,預期於6年內(114年底前)達成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