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向本府申辦核發。
處理期限:5天。
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
承辦單位:地政處地權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151~1160
1. 申請書。
2. 戶籍謄本二份(被繼承人死亡除戶及繼承人現戶)。
3. 繼承系統表。
4. 印鑑證明書。
5. 現耕繼承人切結書。
6. 拋棄繼承權者拋棄書。
7. 原承租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