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

申請程序:由本府地政處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

承辦單位:地政處土地開發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211~1223

自然人領款應附證件

1.土地所有權權狀。

2.他項權利清償證明或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

3.權狀遺失保證書或切結書。

4.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

5.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

6.印鑑證明。

7.完稅證明文件。

8.承租人補償文件(三七五租約證明)。

法人領款應附證件

1. 法人及其負責人資格證明。

2. 法人印鑑證明。

3. 其餘與自然人領款應備文件第1.2.3.項同。

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管理人領款應附證件

1. 祭祀公業管理人除戶謄本。

2. 房長證明文件。

3. 其餘與自然人領款應備文件第1.2.3.項同。

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領款應附證件

1. 繼承系統表。

2. 被繼承人本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3.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 繼承權拋棄書或遺產分割協議書。

5. 印鑑證明。

6. 其餘與自然人領款應備文件第1.2.3.4.5.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