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

壹、認識合法業者標誌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仲介業)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
(代銷業)
地政士
(代書)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logo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logo 地政士logo

貳、不動產交易安全小知識

一、什麼是不動產經紀業?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業。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二、如何辨別合法經紀業?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及第17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至於辨識方式除了利用合法業者標誌辨別外,可以到經紀業者營業處所內有無揭示下列文件:
一、經紀業許可文件。
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代銷經紀業者免揭示)

三、地政士(代書)執行業務為何?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8、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四、什麼是契約審閱期?不動產相關契約審閱期多久?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至少3天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至少5天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至少5天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至少5天

五、什麼是「定金」?什麼是「斡旋金」?什麼是「要約書」?
*定金*
指 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確保契約的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從契約(買賣契約本身即為主契約)。定金是以主契約存在為前提,故民法第 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且須於主契約履行前,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始能成立,所以定金契約為要物 契約(必須支付金錢或代替物)。
*斡旋金*
是不動產交易時,買方願買和賣方願賣之價格上有差距時,由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給仲介業者,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當屋主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
一般實務上「斡旋金」也被稱為「要約保證金」、「保證金」、「出價金」、「協調金」、「意願金」、「附停止條件之定金」等。
*要約書*
是買方不給付斡旋金,而將記載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賣方進行磋商,當賣方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之義務;若買方反悔,賣方可選擇解除契約,請求損害賠償。

六、仲介業服務報酬怎麼計收?
依 內政部規定,仲介業收取的服務報酬,不動產買賣案件不得超過該房屋買賣實際成交價金的6%(向買賣雙方收取的總額),不動產租賃案件則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 際成交價金的1.5個月租金。該服務報酬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買賣或租賃雙方可以向仲介業者磋商定之。
提醒民眾及房仲業者: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服務報酬之計收,主管機關並未規定固定收費比率,消費者可與房仲業者自行議訂。
買賣:6%是向買賣雙方收取服務費總額的最高上限,並非固定比率。
租賃:向其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1.5個月租金。

七、如何查詢合法業者資訊?

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   請點選

地政士資訊系統    請點選

參、洗錢防制宣導

檔案名稱 檔案下載
洗錢防制鐵三角(宣導摺頁)
不動產買賣交易洗錢防制鐵三角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如何辦理防制洗錢工作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三核心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問答集
洗錢防制對不動產買賣交易的影響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肆、不動產交易相關契約

檔案名稱 檔案下載
成屋買賣契約範本(112.6.19)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2.6.19)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8.10.31令修,109.5.1生效)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112.6.19)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2.6.19)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眾看屋注意事項參考表
消費者買賣房屋須知

伍、不動產交易消費糾紛

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要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可依下列方式循序辦理:
(一)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申訴專線1950)
(二)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三)訴訟: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相關連結
一、不動產消費糾紛線上申訴 請點選
二、不動產經紀人員不當擾民事件申訴 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