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調處
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向宜蘭縣政府地政處地籍科領取申請書表。
1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 |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發生爭議者 |
2 | 土地法第46條之2 |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
3 | 土地法第59條第2項 | 土地總登記之權利爭議 |
4 | 土地法第101條 | 房屋租用爭議 |
5 | 土地法第105條 | 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
6 | 土地法第122條 | 耕地租用爭議 |
7 | 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 | 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
8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 | 住宅租賃爭議 |
9 |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之1 | 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
10 | 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 發還土地爭議 |
11 | 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 |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
12 | 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 | 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
13 | 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 | 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
14 | 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 | 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
15 | 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 | 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
16 | 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 | 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
17 | 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 | 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
18 | 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第1項 |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更正登記爭議 |
19 | 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 | 至第3項 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爭議 |
20 |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 | 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
21 | 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 |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
22 | 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 |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
23 | 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 | 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
24 | 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 | 土地總登記爭議 |
25 | 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
26 |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 |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不動產役權登記、農育權登記爭議 |
不予調處之情形:
(一)非屬上述應受理之不動產糾紛事件。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三)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五)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六)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七)申請人未於接到補正通知書起15日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三)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五)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六)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七)申請人未於接到補正通知書起15日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
處理期限:三十天內辦理調處,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延長。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
備註:當事人請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親自到場,但如土地登記簿上未載有身分證字號,請另行檢附住址遷移記事之戶籍資料,俾核對當事人身份。
承辦單位:地政處地籍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132
應附證件(連結至下載專區)
1. 調處申請書。
2. 委託書。
3. 切結書。
4. 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 。
5. 附繳證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分配概略圖、土地所有權人分割前後持分計算表、建物勘測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