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糾紛調處

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向宜蘭縣政府地政處地籍科領取申請書表。

受理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類型
1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發生爭議者
2 土地法第46條之2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3 土地法第59條第2項 土地總登記之權利爭議
4 土地法第101條 房屋租用爭議
5 土地法第105條 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6 土地法第122條 耕地租用爭議
7 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 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8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 住宅租賃爭議
9 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之1 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10 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發還土地爭議
11 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12 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 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13 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 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14 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 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15 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 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16 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 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17 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 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18 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第1項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更正登記爭議
19 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 至第3項    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爭議
20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 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21 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22 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23 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 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24 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 土地總登記爭議
25 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26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不動產役權登記、農育權登記爭議
不予調處之情形:
(一)非屬上述應受理之不動產糾紛事件。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
(三)曾依本辦法申請調處並作成調處結果。
(四)已訴請法院審理或調處標的為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之效力所及。
(五)土地登記簿住址空白或不全,致權屬無法查明。
(六)登記名義人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致無法通知。
(七)申請人未於接到補正通知書起15日內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得辦理。

處理期限:三十天內辦理調處,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延長。

申請方式:親自或委託。

備註:當事人請攜帶國民身份證及印章親自到場,但如土地登記簿上未載有身分證字號,請另行檢附住址遷移記事之戶籍資料,俾核對當事人身份。

承辦單位:地政處地籍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132

應附證件(連結至下載專區)

1. 調處申請書。

2. 委託書。

3. 切結書。

4. 委託人身份證明文件 。

5. 附繳證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分配概略圖、土地所有權人分割前後持分計算表、建物勘測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