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罰炒作行為

修正說明

  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避免不動產價格被哄抬炒作,爰明定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邇來時有部分不動產業者或炒作者,為哄抬房價、轉售牟利或加速銷售,常透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銷售價格、銷售量或將不合理開價誤導為成交價等相關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2. 部分不動產業者利用人頭(如親屬、員工或僱工)排隊、付定金或簽訂虛假預約單、買賣契約等通謀虛偽手段,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哄騙消費者搶購,引發民眾可能買不到房屋之恐慌,嚴重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3. 部分不動產業者、買受人或第三人,為藉由不動產買賣、轉售獲取更大利益,常以網路、社群或於特定場所,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潛銷(如未取得建造執照即進行銷售)、未經授權擅自銷售、仲介、提供換約轉售平台(通路)、協助換約轉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藉機哄抬售價,使自住需求之民眾須負擔更高之房價,造成不公平交易現象。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5 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81-3 條第2項、第3項
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棟、筆)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前項規定,除依前項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前項所定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