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專區

  為防杜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精進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登錄制度,立法院112年1月10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於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本條例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其修正要點如下:

  1. 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解約情形納入申報登錄資訊範圍,並將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簡稱新建成屋)之定金書面契據納入管理增訂銷售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轉售該契據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
  2. 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不得讓與或轉售之限制,其銷售者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例外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
  3. 增訂任何人不得有不動產炒作行為及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查核權。
  4. 增訂私法人取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5. 增訂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不實及銷售者違規同意或協助轉售書面契據之罰責。
  6. 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違規讓與、轉售,或不動產炒作行為等罰責。
  7. 增訂罰鍰應提供民眾檢舉獎金及提撥供執行查核等業務所需經費,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平均地權條例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