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

修正說明

  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現行對私法人購置住宅無相關限制規範,易使住宅成為私法人投資炒作標的,導致住宅市場發生投機壟斷,不利不動產市場之健全發展,且經統計私法人購買住宅數數量明顯逐漸增加。爰規定私法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俾利透過增訂申請許可制度,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房屋。

平均地權條例

第79-1條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配套子法

  1.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發布日期:112年06月13日總說明
  2. 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總說明
  3. 內政部於112629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3942號令訂定發布「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並自11271日生效後續。相關修正如下:
    (1).附表一:內政部於113年5月17日以台內地字第11302625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5月17日生效生效。
  4. 內政部於112629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4143號令訂定發布「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免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並自11271日生效。

相關下載

  1. 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公(國)營事業一覽表
  2. 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及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一覽表
  3.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