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業務

工作說明

土地徵收,係指政府為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需要,依公權力之作用,按照法定程序,對於特定私有土地,給予補償,而強制取得的一種行政行為。依現行土地法之規定,土地徵收之目的有二:一為公共事業之需要,二為實施國家經濟政策。

宣導事項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其應受之補償費,依據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本府辦理地上物(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係依本縣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標準及本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及遷移費查估基準、本縣辦理徵收土地水產養殖物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本縣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畜產物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等查估補償標準計算。
*土地被徵收後剩餘土地(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縣府地政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合法房屋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自行拆遷者,發給建築物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聯絡電話

9251000轉1111~1126

前往土地徵收與撥用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