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囑託國有公告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或建物價金;經審查無誤,公 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或建物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

囑託國有相關公告
 
撤銷囑託國有相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