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公告
屬於「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 義登記」、「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 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等4類土地,而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登記,為了澈底清理這些地籍問題,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代為標售。
100年7月起針對已經清查並公告的「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及「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等2類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代為標售:
1.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2.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3.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 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 金。又如果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土地權利人亦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 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
有關標售土地及建物之最新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及地籍資料,請投標人或主張優先購買權人,自行向都市計畫、地政等相關機關查詢。另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現場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前往勘查,本府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
(二)本標售採書面點交(由得標人自行排除地上物)。
(三)本標售所提供之相關地籍圖資僅供參考。
標售之土地及建物一律按現狀標售,其地上物及一切應辦手續,概由得標人自理,本府不負任何責任。得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接受決標,其所繳保證金不予發還:
(一)投標人放棄得標者。
(二)未按得標規定期限繳清(納)價款。
(三)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地址寄送通知書無法送達。
(四)得標人申請抵押貸款繳納價款,未依本府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繳清(納)價款者。
優先購買權之主張:決標後之決標金額將揭示於本府公告(佈)欄及地政處網站10日,符合規定之優先購買人應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應附文件,以書面向本府申請承買(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
標 售 公 告 | |||
年 度 | 批 號 | 公 告 日 期 | 開 標 日 期 |
---|---|---|---|
112 | 01 | 112/05/08 | 112/08/23 |
109 | 01 | 109/09/22 | 110/01/06 |
108 | 02 | 108/12/16 | 109/03/31 |
108 | 01 | 108/10/30 | 109/02/14 |
107 | 02 | 107/12/20 | 108/04/09 |
107 | 01 | 107/10/03 | 108/01/18 |
106 | 02 | 106/12/15 | 107/03/30 |
106 | 01 | 106/10/24 | 107/02/07 |
105 | 02 | 105/12/30 | 106/03/30 |
105 | 01 | 105/11/09 | 106/02/09 |
104 | 04 | 104/12/24 | 105/03/24 |
104 | 03 | 104/11/24 | 105/02/24 |
104 | 02 | 104/06/16 | 104/09/17 |
104 | 01 | 104/05/18 | 104/08/19 |
103 | 05 | 103/12/31 | 104/04/02 |
103 | 04 | 103/10/07 | 104/01/08 |
103 | 03 | 103/07/22 | 103/10/23 |
103 | 02 | 103/07/03 | 103/10/07 |
103 | 01 | 103/02/19 | 103/05/21 |
102 | 04 | 102/11/29 | 103/03/06 |
102 | 03 | 102/09/30 | 102/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