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預售屋資訊備查

一、 申報備查流程

(一)申報備查時間

銷售預售屋者領得建造執照後,以預售屋方式進行銷售者,應於銷售前申報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如領得建造執照後,不以預售屋方式進行銷售者,則不需申報備查。

(二)受理機關

由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任所屬機關受理,本縣受理機關為本府,窗口為地政處用地科。

(三)申報 人 、代理人

  1. 申報人:銷售預售屋者(如建築業)。
  2. 代理人:實際受聘之職員或其他人員。

(四)申報備查方式

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案件,可採「憑證登錄、線上申報」或「線上登錄 、紙本送件」其受理作業分述如下:

  1.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G1):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申報者,應按申報人之身分為公司(商業)/自然人,分別以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其他身分驗證方式(配合系統建置時程辦理)等方式進行身分驗證後,由申報人按申報備查事由於線上自行輸入相應應填載內容,並上傳應附文件電子檔。本府於系統點收案件後,系統自動帶入收件日期,由本府分案處理。
  2. 線上登錄、紙本送件(G2):如無憑證者,得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於線上完成申報書登錄(申報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變更】備查,並應於系統上傳買賣契約電子檔)後,印製「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申報書」紙本,由申報人(及其代理人)於申報書簽章確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臨櫃送件方式送件至本府,經本府核對申報人( 含負責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無誤,於申報書註明收件日期收件後分案處理。

(五)申報流程圖

二、罰則

平均地權條例第 81條之2第3項第2款

銷售預售屋者未依規定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