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申請程序: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書,應從其規定辦理。
處理期限:45天。
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
承辦單位:地政處地權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151~1160
變更編定申請應附証件
1.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A4)。
2.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下列申請案件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
(1) 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2) 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3) 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4) 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3. 變更編定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4.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 其他有關文件:
(1)依收費標準繳納規費。
(2)申土地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3)其他應附文件。
6. 以上書表文件均一式五份,並至少一份為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