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承領人死亡申請繼承承領
申請程序:向本府申辦核發。
處理期限:30天。
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
承辦單位:地政處地權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151~1160
申請繼承承領應附證件
1.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2. 繼承系統表。
3. 繼承權拋棄書及拋棄繼承人印鑑證明、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書。
4.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5. 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
6. 水土保持證明書。
7.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8. 繼承人現耕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