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承領人死亡申請繼承承領

申請程序:向本府申辦核發。

處理期限:30天。

申請方式:通訊或親自。

承辦單位:地政處地權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151~1160

申請繼承承領應附證件

1.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2. 繼承系統表。

3. 繼承權拋棄書及拋棄繼承人印鑑證明、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書。

4.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5. 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

6. 水土保持證明書。

7.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8. 繼承人現耕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