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發給抵價地

申請程序:
一、由本府地政處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份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

處理期限:
一、申請案件應於二個月內審查,經審查無誤者,應於補償地價清冊登載「准予發給抵價地」字樣,並通知申請人。
二、經審查結果應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並於核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申請方式:由土地所有權人親自申請。

承辦單位:地政處土地開發科

聯絡電話:9251000轉1211~1223

應附證件

1. 抵價地申請書(A3)。

2. 土地所有權狀。

3. 土地所有權身份證明。

自然人領款

1. 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

2. 權狀遺失保證書或切結書。

3. 委託書。

4. 印鑑證明。

5.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

6. 承租人受領補償文件(三七五租約證明)。

7. 他項權利清償(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同意書。

8. 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塗銷同意書。

9. 他項權利人或承租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印鑑證明。

10. 完稅證明文件。

法人申領抵價地

1. 法人登記證及其負責人資格證明。

2. 法人印鑑證明。

3. 其餘與自然人申領抵價地應備文件第2.3.6.7.8.9.10.項同。

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管理人申領抵價地

1. 祭祀公業管理人除戶謄本。

2. 房長證明文件。

3. 其餘與自然人申領抵價地應備文件第2.3.6.7.8.9.10.項同。

繼承人申領抵價地

1. 繼承系統表。

2. 被繼承人本人死亡時之戶籍謄本。

3. 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4. 繼承權拋棄書或遺產分割協議書。

5. 印鑑證明。

6. 其餘與自然人申領抵價地應備文件第2.3.6.7.8.9.10.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