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代為標售104-4批及105-1批地籍清理土地囑託國有登記公告清冊

發布日期: 2017-08-14

本府代為標售104年度第4批及105年度第1批地籍清理土地,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已囑託登記為國有,其權利人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