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宜蘭縣共有宜蘭、羅東等2個地政事務所。
  • 轄區之劃分如下:
    羅東地政事務所:羅東鎮、五結鄉、冬山鄉、三星鄉、蘇澳鎮、大同鄉、南澳鄉
    宜蘭地政事務所:頭城鎮、礁溪鄉、壯圍鄉、員山鄉、宜蘭市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之登記。其申請係由請求權人檢 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權利書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登記名義人並應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 身分,未能親自到場者,應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

申辦登記案件,需繳納下列費用:

  • 登記規費─應依照土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登記費未滿新台幣一元者,不予計徵。其計徵標準:
    1. 土地總登記: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繳納。
    3. 權利變更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4. 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5.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增加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 書狀費─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新台幣捌拾元。但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需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抵押權塗消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辦理。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依土地法等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 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 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 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公共設施完善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 效益。

目前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主要是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此外,亦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區段徵收。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 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 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市地重劃是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內政部訂頒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為自辦市地重劃除依上開法令外,內政部並另訂頒有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做為實際執行之依據。市地重劃之目的主要在於促進都市整體建設發展及提高土地經濟價值,不僅政府可加速公共設施之建 設外,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透過地籍之交換分合,獲得方整立可建築之土地,而提高其利用價值,並可平衡因都市計畫規劃使用分區(如有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 用地等),所產生之權益不公平,係一種「公私兩蒙其利」且兼具公平性之都市土地開發方式。

市地重劃可依主辦單位不同分為公辦市地重劃及自辦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選定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 或依同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 實施市地重劃,此即所謂公辦市地重劃;另依同條例第五十八條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之市地重劃,即為自辦市地重劃。

辦理市地重劃之效益如下:

  • 土地價值增漲: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隨之上漲。
  • 享受減稅之利益: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之土地增值稅。又重劃辦理期間地價稅免征,完成後地價稅可以減半 征收兩年。
  •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環境美化,可形成良好居住環境,加強居民對 地區之關懷。
  •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問題。
  • 公平負擔:
    市地重劃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可避免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利益,亦可免除公共設施鄰地所有人之不勞而獲。
  • 消除共有土地:
    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可節省共有土地分割之費用,並促進共有土地之利用。

係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整理改良灌溉排水、配置農水路,使每一坵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生產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 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 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 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 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 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 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 勘選重劃地區。
  • 擬訂農地重劃計畫、報請核定、公告實施。
  • 規劃、設計重劃工程與施工。
  • 土地分配及負擔計算。
  • 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工程驗收結算。
  • 經費決算及編撰成果總報告書報內政部核備。
  • 坵塊以長方形為原則,通常長邊均以田埂為界,短邊則臨接農路及水路,使能直接臨路灌溉和排水。
  • 水田區坵塊短邊最短應在十公尺以上,二十五至三十公尺左右為最適當,長邊則為短邊的三至十五倍。
  • 坵塊標準面積:田:0.250公頃,100×25公尺。旱:0.500公頃,100×50公尺。
  • 最小坵塊面積,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短邊十公尺計算之面積為準。
  • 坵塊方向應配合地形、日照、風向及土地分配設計。
  • 農路系統及面寬分為:
    1. 幹道農路:聯貫村莊或區外縣、 鄉、鎮道路者,面寬7公尺。
    2. 主要農路:聯接縱向或橫向農路者,面寬6公尺。
    3. 田間農路:即一般耕作農路,為臨接各坵塊短邊之農路,面寬4公尺。
  • 農路路面舖設碎石級配底層為原則。
  • 幹線農路之最小間隔為九百公尺,主要農路之最小間隔為三百公尺,田間農路之最小間隔為一百六十公尺。

農地重劃之農水路工程費每公頃四十五萬二千元,其中農民負擔每公頃五萬二千元,餘由政府負擔,相關改善工程費每公頃三萬八千元由政府補助。農地重劃之農路 及水路,所需用地除了以重劃區內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抵充外,不足的用地由區內農民提供,並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的面積比例分擔。農民應負擔的 農水路工程費,可以用土地折價抵付,或者繳納現金。

按土地分配作業直接牽涉農民權益,是重劃工作的重心。

辦理土地分配一方面須將個人分散之耕地儘量予以集中,又須遷就原位次,還需要配合標準坵形,兼顧原有面積,加上土地條件優劣不一,位置也有差異,以及土地所有權人重視原有土地等因素,致土地分配為土地重劃過程中最複雜,最艱鉅的工作。

為此,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土地分配之原則,以為作業之準據。縣市政府對土地分配結果應督促重劃課(股)長及地政局(科)長對土地分配作業予以檢 查以保障農民切身權益,並規定各縣政府於完成土地分配草圖後,應邀集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及耕 地承租人舉行公聽會,公開說明土地分配情形,並聽取農民意見,以 為檢討改進參考。

農水路工程費:
每公頃按三十五萬三千元估列,其中由農民分擔四萬元外,餘由政府負擔,惟如工程費超出估列數額,該超出部分悉由農民負擔。

相關改善工程:
每公頃按三萬元估列,由政府全額負擔,惟如工程費超出估列數額,該超出部分悉由農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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