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備查事宜, 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發布日期: 2022-03-07

一、按「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23條規定略以,租賃住宅服務業(下稱租服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下稱計畫及處理方法),於申請登記時,一併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另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租服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將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二、為執行上開事項,請貴府協助轉知所轄各租服業同業公會,其會員如係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開業之租服業,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即111年6月1日前)辦理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備查;新登記之租服業者,則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將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備查。又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已撰擬提供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本(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