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保障民眾個人資料之隱私權,並兼顧土地整合利用及處理不動產事務等需要,內政部於104年2月2日推行新制謄本三級制,所有權人可申請將其名下土地或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所登載之所有權人住址做部分隱匿,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