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製作之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表及其法規依據、相關說明

發布日期: 2022-01-24

一、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內政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於110年11月30日訂定「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辦法」,依辦法第23條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即111年6月1日以前),依該辦法規定修正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安維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本府備查。另為確保上開安維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同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並指定適當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安維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之檢查,檢查結果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5年。先予敘明。

二、另為協助落實安維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稽核機制,爰提供內政部製作之內部自主稽核表及其法規依據及相關說明等(含「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表」、「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管理內部自主稽核檢核表法規依據及說明」及「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之資訊安全措施相關說明」等3種)供參,貴會會員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稽核,並留存相關紀錄,以供必要時說明執行情形。本府亦將配合中央適時查處貴會會員安維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情形,以落實消費者個人資料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