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土地稅法第39條修正,財政部會銜內政部訂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發布日期: 2021-08-19
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者,其尚未被徵收前如有移轉之需要,相關權利人可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以公路為例,屬國道或省道路線系統者,為交通部;屬市道、區道、縣道、鄉道路線系統者,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後,即得向稅捐機關申辦免徵土地增值稅。
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表可參考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