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示未設董事會僅置董事之公司,公司經理人處分不動產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應附文件案!

發布日期: 2020-05-19

 按「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經董事會決議之書面授權文件。」(修正)公司法192條第2項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定有明文。

準此,為配合上開公司法施行,公司經理人代理公司為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申請登記時,於公司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1人時,因董事會之職權係由該董事行使,應檢附該董事出具之書面授權文件;於僅置董事2人時,應檢附該董事2人之書面授權文件,俾憑申辦。
內政部函文影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