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繼承,性別平等,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發布日期: 2018-12-10
財產繼承,男女均有繼承權。
土地法第73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同法第73-1條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民法對於繼承權之規定,不分男女均有繼承權。為避免逾期申請繼承登記,被課以罰鍰或遺產被列冊管理及公開標售,提醒您: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