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縣106年度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業及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初評入選名單

發布日期: 2017-09-22

一、 公告期間自106年9月22日至106年9月29日止

二、參選優良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經紀業:

1. 設立本縣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業務連續滿二年以上者。

2. 未於最近三年內經評選為本縣優良經紀業者。

3. 二年內經辦案件未發生消費訴訟或消費糾紛。但消費糾紛經妥適處理不在此限。

4. 未曾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受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但經紀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 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受罰鍰處分後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5. 經紀業負責人未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涉及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經紀人員:

1. 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且於有效期間內。

2. 任職本縣合法備查之經紀業,於同一經紀業執行職務連續滿二年以上者。

3. 未於最近三年內經評選為本縣優良經紀人員者。

4. 二年內經辦案件未發生消費訴訟或消費糾紛。但消費糾紛經妥適處理不在此限。

5. 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處罰或懲戒處分者。但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受懲戒處分後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6. 未曾因詐欺、背信、侵占或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涉及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三、參選人經本府依上開規定初評符合規定,公告期間對參選人如另有相關意見,請繕具書件洽本府地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