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調整問與答

發布日期: 2016-11-03

一、政策緣起:

 

(一)公告土地現值:

1.中央核定本縣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不宜低於9成。

2.本縣公告土地現值於104年已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成,105年公告土地現值買賣實例蒐集期間,不動產交易市場呈穩健抗跌、地價上揚態勢,故105年公告土地現值仍維持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9成評定。

(二)公告地價:

1.地價稅因係政府對持有土地之地主課以固定年地租,應考量民眾納稅能力及負擔。

2.內政部104年8月28日「改進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及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方式會議」決議,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05年公告地價調整幅度以不低於103年-105年公告土地現值累計調整率為原則。如依內政部建議,本縣105年公告地價調幅不宜低於33.17%。

3.本縣農業用地興建房屋超限使用情形嚴重,其基地雖編定為農牧用, 但性質已為建築用地使用,應合理反映其應有價值及稅捐負擔。

 

二、過程:

 

(一)公告土地現值:

本縣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維持 以9成評定,平均調幅7.71%,係因作業期間蒐集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上漲所致。

(二)公告地價:

1.地價稅因係政府對持有土地之地主課以固定年地租,應考量民眾納稅能力及負擔。本縣105年公告地價應稅地僅以地政事務所調查之一般 正常交易價格的11%評定,較102年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10%,僅上調1%。

2.農業用地興建房屋超限使用,其基地雖編定為農牧用地,但性質已為 建築用地使用,應合理反映其應有價值及稅捐負擔。鑒於本縣甲種建 築用地與周邊農業用地公告地價均值差異倍數約3-5倍,故105年公 告地價農牧用地等(即免稅地)以地政事務所調查之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30%評定,較102年公告地價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10%,上調 20%。

 

三、問與答:

 

Q1、公告土地現值每年調升,影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請領補助款之權益。

答:

(一)公告土地現值應逐年接近市價為中央既定政策,全國各縣市除新竹縣、新竹市、澎湖縣、金門縣因公告土地現值長期偏低,105年未能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9成外,其餘縣市均已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9成。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對原已領有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補助者,只要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不受公告土地現值調漲影響,可續領補助。

(二)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追溯自101年1月1日起,因公告現值調升,只要個人土地及房屋未新增,不受公告現值調漲影響,可續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亦同。

 

Q2、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與104年相同,均為9成,為何還上漲7.71%?

答:

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地價調查期間,依所蒐集之買賣案例顯示,本縣 不動產交易市場呈穩健抗跌、地價上揚態勢,漲幅7.71%係反應最近 1年地價之自然增值。

 

Q3、105年公告地價應稅地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只上調1%,為何漲幅達 29.3%?為何有些地方漲幅超過29.3%?縣府統計數據似有不實。

答:

(一)本縣105年公告地價調整,案經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考量民眾稅賦能力、配合中央指導政策及農地超限使用,性質已為建地使用,應合理反映應有價值及稅賦情形予以評定:

1.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本縣102年公告地價後,因國道5號交通往來便捷、重大建設持續推展,區域生活機能提升、農業及觀光休閒產業帶動,民間投資持續挹注,各地區生活機能、交通運輸、公共建設、商業效益提升,土地多有增值,3年來市價自然平均漲幅約26.98%。

2.內政部於104年8月26日「改進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及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方式會議」決議:105年公告地價調整幅度,以不低於103年至105年公告土地現值累計調整率33.17%為原則。105年本縣應稅地公告地價調整後平均漲幅29.3%,較中央規定3年累計調整率(33.17%)還低。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平均每戶增加約219元。

(二)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之調幅,是指各區段地價乘區段面積之加權平均數,全國計算方式一致。本縣全縣土地公告地價係等比例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11%調整,部分地區發展程度佳,市價漲幅大,調幅則較高。反之,市價無顯著變化者,調幅較低。

Q4、本年農牧用地等(免稅地)地價稅大幅調升,甚至達數倍以上,甚不合理。

答:

(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後,農舍用地面積外農業經營用地或做為工廠、修車廠及餐廳使用,農業用地未農用,其地價稅以農地較低地價課徵,不符土地正義。因此105年農地公告地價調整幅度較大,合理反應違規使用者稅捐負擔公平性及合理性,漲幅約為237%。惟真正農民其農地農用者,課徵田賦,不課徵地價稅,故未增加農地合法農用者之負擔。

(二)本縣105年公告地價平均漲幅雖為118%,惟平均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為19.68%,仍低於全國公告地價平均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比例20.50%,全國排名第10名。

(三) 105年地價稅單已寄各土地所有人,請各土地所有人查對稅單,如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本府予以改課地價稅,或有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者,均可在本(105)年12月31日前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複查。

 

Q5、公告地價公告後,土地所有人得否提出異議申請調降?

答:

(一) 本縣105年公告地價,本府考量

(1)地價稅因係政府對持有土地之地主課以固定年地租,應考量民眾納稅能力及負擔。

(2)內政部104年8月28日「改進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及重新規定地價作業方式會議」決議,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05年公告地價調整幅度以不低於103年-105年公告土地現值累計調整率為原則。如依內政部建議,本縣105年公告地價調幅不宜低於33.17%。

(3)本縣農業用地興建房屋超限使用情形嚴重,其基地雖編定為農牧用地,但性質已為建築用地使用,應合理反映其應有價值及稅捐負擔。

因此,105年公告地價評議時,爰建議地價評議委員會就應稅地與免稅地,分別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以下稱市價)的不同比例調整。應稅地部分,以市價的11%調整(較102年占市價比例10%,上調1%),免稅地(農牧用地等)則以市價的30%調整(較102年占市價比例10%,上調20%),該建議經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104年12月28日第8次會議決議參採,本府並據以執行在案。

(二)公告地價係作為申報地價參考,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可於公告地價80%至120%範圍內自行申報地價,若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並依核定後的申報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三) 本縣土地公告地價占市價比例一致,各區段之地價除因地政事務所估計錯誤、區段範圍劃分錯誤或占市價比例計算錯誤,可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予以更正外,本府依法無權任意調降公告地價。再者,101年8月1日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實施後,房地產交易價格資訊更臻公開透明,地政事務所買賣實例蒐集不乏依據,地價調查結果應更詳實。

(四) 近來本縣縣民收到地價稅單,部分地區因地價稅漲幅較平均漲幅大(應稅地平均漲幅29.3%,免稅地平均漲幅237%),係因該等地區發展程度佳(例如烏石港周邊商業區、宜蘭生物醫學產業特定專用區、宜蘭縣政中心周邊),3年來地價漲幅較大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