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月1日起,「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正式施行。

發布日期: 2016-10-31

出租人及承租人請注意,內政部已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6年1月1日生效施行,倘租賃房屋作為住宅使用者,請租賃雙方簽約時使用符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房屋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違反內政部已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