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者以個別磋商方式修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之適法性疑義1案

發布日期: 2016-07-18

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開發業等企業經營者以個別磋商方式修改不動產委託銷售、預售屋買賣、成屋買賣、預售停車位買賣、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之適法性,請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5年7月11日院臺消保字第1050169280號函示(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