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點規定

發布日期: 2016-07-06

內政部修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點規定,另因建物所有權第ㄧ次登記並無申請期限規定,旨揭補充規定第8點規定修正前,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如已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發給使用執照者,權利人仍得憑以依修正前之補充規定第8點規定申辦建物所有權第ㄧ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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