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解釋有關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關係,其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後或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夫與妾相互間於臺灣光復後無繼承權。

發布日期: 2016-06-22

夫與妾相互間於臺灣光復後繼承權疑義,前經內政部以105年2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50404115號函詢法務部,案經該部以前揭函復:「民法繼承編於臺灣光復後,業已施行於臺灣,繼承在臺灣光復後開始者,應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從而日據時期夫得繼承妾之遺產之習慣,於繼承在臺灣光復後開始者,因與民法規定(第1138條)有違而無適用餘地,故夫與妾相互間於臺灣光復後並無繼承權。貴部81年7月10日台內地字第8108900號函釋示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關係,其關係延續至臺灣光復後或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夫對妾之遺產有繼承權部分,依上所述,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有違……」內政部尊重法務部上開函意見,爰將內政部81年7月10 日台內地字第8108900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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