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宜蘭市、頭城鎮、冬山鄉及三星鄉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公告

發布日期: 2016-01-11

公告105年度地籍圖重測實施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
一、土地法第46條之1、之2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法令規定。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5年1月4日測重字第1050000023號函核定宜蘭市、頭城鎮、冬山鄉及三星鄉地籍圖重測區範圍。
公告事項:
一、宜蘭市壯一段、頭城鎮大坑罟段、冬山鄉光華段、福德段、柯林段、三星鄉長春段、大埔段等地籍圖,因圖紙伸縮、破損,使用困難,為確保地籍之完整,配合目前社會經濟建設需要,列為105年度地籍圖重測地區。茲為便利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了解地籍圖重測各項手續,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 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
(二)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三) 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或於指界日期前通知地籍調查單位人員另約指界時間。
(四) 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而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五) 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六) 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七) 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指派人員並持具致地政機關公函到場指界。
(八) 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妥為保護,如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者,依「國土測繪法」予以處罰。

附件:地籍圖重測實施公告文及範圍圖1份。
可上宜蘭縣政府-住宅及不動產資訊系統查詢重測範圍套疊成果
http://house.e-lan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