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發布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與第11款及第18條至第19條之2,自105年1月1日施行,並修正發布施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發布日期: 2016-01-07

行政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行政院104年12月31日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767號令
修正發布施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發布令、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條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