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 行細則」第49條之修正,內政部76年6月15日台內地字第511182號函釋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2015-11-18

按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30條已於本(104)年7月1日增訂第7項,明定抵繳稅款之財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繼承人得以符合該規定之比例申請抵繳,無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財政部並配合於本年11月4日修正該法施行細則第49條,有關申請抵繳財產應檢送文件之規定,有關部分繼承人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繼承土地申請抵繳遺產稅之規定,配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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