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109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77570號令,自即日起生效。

發布日期: 2020-01-21

 委託人、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或第20條之1規定之公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者,參照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