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8年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260247號令修正發布「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第38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 2019-01-28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19點及第38點規定,業經內政部以108年1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260247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及對照說明,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