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民眾需要,本部修刪部分土地登記謄本種類格式,並自104年3月2日起適用

發布日期: 2015-02-17

按103年12月25日修正之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揆其立法意旨,基於保護個人資料,所有權人得申請提供其第一類謄本,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等資料,則不予顯示;反之,他項權利人亦得申請提供其第一類謄本,其個人登記資料均予顯示,而其他所有權人及管理者之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則不予顯示。(本部98年7月6日增訂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立法說明參照)。

二、鑑於上開修正規定施行以來,民眾反映,向金融機構辦理借貸時,該金融機構仍要求需提供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完整登記資料及他項權利部有債務人、設定義務人資料(即新制施行前所核發之所有權人第一類謄本(部分)內容),依上開規定及目前本部所定謄本格式,所有權人需申請其第一類謄本及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他項權利人之第三類謄本等2種謄本,造成不便;為簡化申請程序並因應民眾需要,基於所有權人為提供擔保品之義務人,與他項權利人具有利害關係,爰修刪部分土地登記謄本種類格式如下,並自104年3月2日起適用:

(一)「第一類謄本(部分)」調整為「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所有權部所有權人維持第一類內容,所對應之他項權利部修正為第三類內容(包括顯示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並得由不動產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申請。
(二)「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他項權利人維持第一類內容,所對應之所有權部及該他項權利所設定之他項權利(部)(例如用益物權提供擔保之情形),則改為第三類內容,並得由他項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申請。
(三)各類「他項權利部之個人(所有權人統編)」,指核發所有權人所對應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僅顯示(一)之謄本之部分內容。鑑於近年來核發該謄本數量占全部核發謄本總數量之比例極少,使用率偏低,並考量與(一)之謄本重覆,並易與(二)之謄本混淆及維護成本,該謄本格式予以刪除。
三、至於其他各類「土地標示及所有權部」等謄本,本部將另案檢討目前使用情形並予以修刪,俟檢討修正完成後,再統一修正「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