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地政士事務所應撰擬個資安維計畫

發布日期: 2022-01-19
內政部110年11月30日發布之「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其中第3條、第4條及第23條規定略以...地政士事務所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下稱計畫及處理方法),並應於申請開業時,一併報請備查。另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地政士事務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111年6月1日前)報請備查有關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本,係交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撰擬範本,並提供各地政士會員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