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修正自110年1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 2020-05-04
內政部民國109年4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271號公告
 
本部108年10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5928號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修正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