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受理通信申請領取已存入保管專戶徵收補償費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 2018-06-20
一、本府為便利民眾領取其所有本縣轄內之各項公共工程用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提供通信申請方式領取已存入保管專戶尚未領取新台幣1萬元以下之補償費保管款,強化本府為民服務,並簡化民眾申請領取徵收補償費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計畫。
二、服務項目:
受理應受補償人領取其已存入專戶保管額度新台幣1萬元以下之徵收補償費。
三、申請對象:
(一)應受補償人為自然人本人,且在國內金融機構設有帳戶並同時申請電匯領款者。
(二)不包含繼承之案件及設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之情形。
四、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通信申請領取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請書1份(表1)。
(二)申請委託撥款書1份(表2)。
(三)應受補償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須切結「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名蓋印章);如身分證之戶籍地址與土地登記資料之地址不同者應另檢附原登記地址之戶籍謄本1份。
(四)應受補償人國內金融機構有效之存摺影本2份(須能清楚辨識分行名及帳號,並切結「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名蓋印章)。
(五)土地、建物徵收者需檢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如權狀遺失應檢附切結書(表3)。
五、申請流程、作業單位及處理時程:詳流程圖及說明(附件1)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通信申請須以掛號郵寄至本府地政處用地科,並於信封左上角加註「通信申請領取徵收補償費」。
 (二)倘經本府受理審核後有申請資格不符者,退回其申請資料;如有文件缺漏,通知申請人於15日內補正完畢後續行辦理,逾期未補正或未能依相關規定補正,退回其申請資料,另請申請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府辦理領款作業。
七、本實施計畫倘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
八、本計畫自核定後實施。
 
*附件:
表1-通信申請領取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請書: doc odt
表2-申請委託撥款書: doc odt
表3-未附權狀切結書: doc odt
附件1-申請流程圖及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