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龍德、利澤工業區私有空地限期建築」範圍內土地,107年3月24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開工建築者,空地稅開徵倍數修正為2-5倍

發布日期: 2018-04-17

宜蘭縣政府於104年3月16日奉內政部核定「龍德及利澤工業區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範圍,並於104年3月24日公告實施,範圍內之私有空地限期建築期間自104年3月25日起至107年3月24日止,逾限期建築屆滿日仍未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者,原奉行政院104年5月8日核定,係以該宗土地當年度開徵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5倍空地稅。本案限期建築期限已屆滿,縣府衡酌3年來整體經濟環境變遷情形及區內土地建築使用情形,於日前陳報行政院修正空地稅加徵倍數,該修正案已奉行政院107年4月12日院臺財字第1070006114號函同意依持有年期之級距修正為2-5倍,該加徵倍數,縣府將依法公告修正。
縣府地政處表示,「龍德及利澤工業區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範圍列管之私有空地計有141筆、96戶、面積78.2990058公頃,截至107年3月24日止,已有28筆、20.337914公頃土地取得使用執照,有20筆、9.011863公頃土地已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另有2筆、0.723614公頃土地,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限期建築期限展延至109年7月10日外,剩餘之91筆、48.2256148公頃土地,縣府將依該筆土地至107年3月24日止之持有年期,自107年度起加徵2-5倍之空地稅,至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使用為止。
縣府表示,「龍德及利澤工業區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政策實施迄今,已超過1/3土地取得使用執照或開工建築,對於帶動地方建設、促進區域發展已有卓越成效。已取得使用執照的28筆土地,縣府將解除列管並免徵空地稅。另20筆已開工建築之土地,107年暫不課徵空地稅,但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於核定之建築期限施工完竣並取得使用執照,未於規定期限內取得使用執照者,仍應開徵空地稅。
修正後之空地稅加徵倍數方式如下:
一、持有年期至107年3月24日止未滿3年者:當年即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倍空地稅(計26筆、12.04539公頃)。
二、持有年期至107年3月24日止滿3年、未滿6年者:當年即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3倍空地稅(計29筆、21.300446公頃)。
三、持有年期至107年3月24日止滿6年、未滿9年者:當年即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4倍空地稅(計23筆、3.652637公頃)。
四、持有年期至107年3月24日止滿9年以上者:當年即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5倍空地稅(計13筆、11.2271418公頃)。
五、107年3月25日(含)以後取得者:當年即按該宗土地原持有年期之倍數加徵。
六、加徵空地稅未達5倍之土地,每增加1年仍未建築使用,多加徵1倍,至5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