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土地所有權人,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附具印鑑證明的規定。

發布日期: 2018-04-11

停止適用內政部81年5月30日台內地字第8181130號函釋有關土地所有權人以掛號郵寄方式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附具印鑑證明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