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經內政部107年3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40號令修正發布

發布日期: 2018-03-20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授權規定,現經內政部107年3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40號令修正發布在案,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1.非都市土地作臨時使用之用途、期限及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之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因未具物權性質,亦非屬土地登記事項,爰刪除原註記之規定,另以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以達土地使用管制目的。
2.第一級環境敏感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增訂部分區位得有條件開發,如優良農地得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其興辦事業計畫得有條件開發,而不受第一級環境敏感區之限制。
3.優良農地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已由第二級環境敏感區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申請人如於修法前已提出申請案件,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文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障其續按舊法規辦理之權益。
4.配合政府重大政策,修正非都市土地管制得容許使用項目,如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動物保護設施、寵物骨灰灑葬,限縮容許礦石開採之規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