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縣員山鄉阿蘭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區內第2階段應拆遷或清除之土地改良物及其補償清冊

發布日期: 2018-03-19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3條、「宜蘭縣興辦公共設施用地房屋拆遷查估補償自治條例」、「宜蘭縣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魚類畜產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
公告事項:
1. 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107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3日止計30日。
2. 閱覽地點:員山鄉公所、本府地政處重劃科、重劃區內廣濟宮布告欄,敬請前往閱覽。
3. 補償費領取日期及地點:107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至下午4時在廣濟宮辦理發放補償費。本人親自領取者,請備妥身分證、印章;委託他人領取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之身分證文件、印鑑證明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當日無法領取者,請於5月8日前至本府地政處重劃科辦理領款手續。
4. 土地改良物拆遷(清除)期間:107年5月25日以前自行拆遷或清除完畢。逾期不自行拆遷者,依法得由本府代為拆除,不予核發自動拆除獎勵金。
5. 本重劃區內必須拆遷(清除)之建築改良物如涉有他項權利者,請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先行協議,發款時依協議結果發放;協議不成者,補償費不予發放。
6. 應受領人死亡未辦畢繼承登記,請繼承人於公告期間內依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規定將相關繼承文件(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送本府審查,俾利補償費發放作業。
7.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內之建築改良物自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公告其間內,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其權利備案。
8. 土地改良物權利關係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概不受理。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由本府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函復。重新查處後如對補償價額仍有異議者,依法將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土地改良物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9. 本案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查估完竣,公告後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在該土地上增加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
10. 本次就第2階段公共設施用地影響重劃工程施工者部分辦理公告,其餘俟土地分配方案規劃後,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再另案辦理公告。